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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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 |
为适应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度,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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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员组成 |
第三条 |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 |
第五条 |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会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
第六条 |
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将协调、沟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并为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拟定方案、召开会议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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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
第七条 |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 |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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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发展方案或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的前期工作,并提出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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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理,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的管理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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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一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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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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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六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十七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
第十八条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 |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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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则 |
第二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
第二十一条 |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 |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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