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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領導人員的產生,優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規則》、《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立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研究、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由五名董事組成,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的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1. 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 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3. 定期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擬作出的變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 廣泛搜尋合適資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
5. 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6. 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7.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8.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畫的有關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
9. 董事會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後備案並提交董事會審議,並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1. 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經理人員的需求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
2. 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經理人選;
3. 搜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
4. 徵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理人選;
5. 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6. 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經理人員前一個至兩個月,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任經理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7. 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和回饋意見進行其他的後續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監事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人選時,須先將董事候選人資料提交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對董事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時應委託另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投票表決。會議採取現場召開或通訊表決的方式舉行。
第十五條
提名委員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可以聘請仲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管。
第十九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曰起生效並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曰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本文件的英版本謹供參考,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中文版為準)